《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綜上所述,如果實際用工單位在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相關費用時,實際用工單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工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有證據證明未計入勞務派遣公司工資薪金總額基數的,準予計入本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含福利費、教育經費)扣除的依據。